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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質母供狼性侵小姊妹

新北市一名無業寡婦三年前為討好孫姓同居男友,以「不服從叔叔就會流落街頭沒飯吃」、「現在不給他弄,以後也會給其他男人弄」等離譜說詞,誘逼十四、十五歲兩名輕度智障女兒一起任由孫男性侵,自己則在旁觀看,甚至於案發後還嫁給惡狼。高等法院昨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孫男判刑十五年,狠母判刑八年。

心理諮商師林萃芬指出,本案母親可能害怕被男友拋棄或失去經濟支柱,以為把女兒當成討好男友的工具才能確保生活,並找各種藉口合理化自己行為、降低罪惡感,抨擊狠母「是個心理很不健康的母親」。

判決指出,二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晚上六時許,婦人對兩個女兒說:「妳們等一下知道自己要幹嘛!」隨即要求姊妹倆在客廳為孫男進行口交,再接受性侵,婦人則袖手旁觀。兩姊妹還指控,當晚十時許,媽媽跟她們一起進臥室,任由孫男蹂躪。

隔天小女兒上學向導師借一百元吃早餐,向老師解釋說:「因為不做那件事,媽媽不給錢。」老師追問後報警揭發性侵案,兩少女隨即被安置輔導,並指常被孫男體罰,包括罰跪、半蹲、伏地挺身撐地但地板放釘子,甚至早從二○○三年就長期遭孫男性侵,她們怕挨打或被趕出家門,不敢反抗。可憐的小姊妹供稱,每次都睜著眼沒哭,「因為哭不出來」,媽媽旁觀時,頂多對孫男小聲說:「不要再弄了。」有時也加入跟孫男做愛,還教她們被性侵若會痛,擦小護士(曼秀雷敦)就好。孫男應訊全盤否認,辯稱小姊妹因反對母親跟他交往而誣賴,婦人則說前夫生前已性侵兩幼女破處,與孫男無關。

因小姊妹輕度智障,證詞前後不一,無法證明遭長年性侵,但對二○一一年四月當晚情形,小姊妹落淚泣訴且時間、地點及過程均能指出,一審痛批孫男與狠母狡辯,尤其狠母未保護女兒,導致兩女對母親產生愛恨交織的複雜情緒,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,重判兩人各十五年。狠母隨即與孫男結婚並上訴。

二審改認定,婦人僅和孫男於客廳性侵時屬共犯,臥室性侵的部分,尚無法證明婦人有參與,孫男仍判刑十五年、狠母判八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
2014-11-11  Jim發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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